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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因工作需要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编外人员。现将招聘简章公告如下:
一、报考条件
(一)应聘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:
1.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(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);
2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3.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廉洁奉公,吃苦耐劳,服从领导工作安排;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,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,爱岗敬业,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;
4.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。身体健康,体貌端正,无纹身,无传染性疾病、精神病史。
(二)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应聘:
1.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;参与或者支持色情、吸毒、赌博、迷信等活动的;
2.曾受过刑事处罚(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)、治安处罚或信用惩戒的,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3.曾受到开除公职、军籍、党籍、团籍、学籍等处分的。
(三)招聘岗位及要求
招聘 岗位 |
招聘人数 |
学历 要求 |
专业要求 |
其他要求 |
会计事务岗 |
1 |
本科 |
会计学、会计信息技术、财务会计与审计、国际会计、财务会计教育、法学(法务会计)、会计、大数据与会计 |
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|
综合服务岗 |
1 |
本科 |
行政管理、行政管理学、公共管理、公共管理学、公共事业管理、社会保障、社会工作、社会学、民政管理 |
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|
注:以上招聘岗位的专业设置参照《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》。
二、招聘程序与办法
(一)招聘简章公示
招聘简章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网站(www.njqxq.gov.cn)发布。
(二)报名阶段
1.报名方式:现场报名。
2.报名时间:2024年8月23日(上午9:30-11:30;下午14:00-16:00,逾期不接受报名)。
3.报名材料:
(1)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(原件及复印件);
(2)学历证书、学信网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(原件及复印件);
(3)本人2寸免冠近照两张;
(4)报名登记表(网站下载附件并如实填写);
(5)3年及以上单位参保缴费记录证明。
4.报名地点:南京市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厅婚姻登记窗口旁(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苑路118号)。
5.联系电话:025-85325565(周一至周五9:00-18:00)。
(三)资格审查
1.现场报名时同步进行资格审查。
2.根据招聘简章确定的资格条件,对应聘者的年龄、学历、专业、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查,应聘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,凡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。
3.资格审查须由应聘者本人参加,材料缺一不可,应聘材料原件退还,复印件由招聘机构收纳存档。
4.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:1,合格人数未达到以上比例的,将视情况调整招聘周期,调整招聘周期后仍未达到以上比例的,将核减相应岗位的招聘计划。
(四)考试
1.资格审查合格人员,将现场出具考试通知书,根据考试通知书上信息在指定时间内参加考试。
2.考试采用半结构化面试,面试内容以岗位职责、求职动机与拟任岗位的匹配性为基础,考察面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、语言表达能力、举止仪表等。
3.面试总分为100分,设置合格线60分,面试成绩低于合格线者无聘用资格。
4.面试成绩现场出具,成绩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网站(http://www.njqxq.gov.cn)进行公示,公示期3个工作日。
(五)体检、考察
根据考试成绩排名,按岗位招聘人数1: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。体检不合格者淘汰,并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。若被通知人员放弃体检,则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递补人员。如遇考试成绩相同,则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,加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。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,考察组织单位制定考察方案,明确考察的内容、方法等。考察标准参照《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》第六条“关于考察(政审)”的规定。
(六)聘用
根据体检、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。若拟聘用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岗或放弃,则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递补人员。递补人员须通过体检及考察方可聘用。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栖霞区人民政府网站(http://www.njqxq.gov.cn)上进行公示,公示期3个工作日。
三、劳动关系与薪酬待遇
经体检及考察(政审)合格人员,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,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并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缴纳五险一金。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考核,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;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,解除劳动合同。薪资待遇参照栖霞区民政局同等岗位薪资标准。
本简章由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:
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
2024年8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