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,不分年龄大小,哪怕是老汉。近日,重庆某商场内,一老汉偷拍美女,被抓个现行。
不清楚女孩是如何发现被偷拍的,是不是一出门就不停地环顾四周呢?大概自认为漂亮的女孩都非常敏感吧。
总之这次是一个女孩发现的,然后她没上前揪住老人,而是大声呼喊,围观群众见义勇为,女孩又报了警。
老汉被抓住后,辩称是搞艺术的。是在拍艺术照,并且连忙道歉。有意思的是老汉道歉,连声说“妹妹对不起”。
不知道称年轻女孩为“妹妹”是不是重庆地方语言习惯,如果不是,这倒见出老汉心态还是很年轻的,没觉得自己老。
更不可思议的是,警察到来后,查看老人的手机,发现里面竟然保存着6万张年轻女孩的照片,应该都是偷拍的。
6万张,网友惊叹:
“大爷,你手机内存挺大的……”
“还得是大爷,我手机里才5万张。”
“6万张?我的天哪,这照片数量估计我的手机存不下。”
确实数量惊人!算一算,一天得拍多少个人?按照一天拍10人算,得拍16年还要多。一天拍20人,也得拍8年多。一天拍50人,得拍3年多。
不知道老汉一天拍多少人?又已经拍了多少年?
以前发生多起疑似偷拍事件,但事后调查证实,都是诬陷,都是小仙女疑神疑鬼,人家根本没有偷拍。
但这次是实锤了,老汉偷拍年轻美女被抓了现行,查出手机里确实有女孩本人的照片,而且警察查出共有6万张。
那么,对于这种偷拍行为,到底是不是违法呢?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,而前不久,李玫瑾教授还说公共场合没有肖像权。
弄清楚这个问题,需要看看《民法典》是怎么规定的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如下: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两句话,第一句与此事无关,只看第二句。老汉偷拍肯定是未经同意,老汉也没制作和公开偷拍的照片,所以问题是如何理解“使用”。
有人说,老汉只是拍照,不是“使用”。不过我认为,拍照片留着看,就是一种“使用”。对于老汉来说,美女照片的用处,就是用来看。